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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戶外光污染擬11時關燈

(綜合報道)(星島日報報道)討論多時的規管戶外燈光問題(光污染),有關專責小組未來兩個月會諮詢公眾,建議晚上十一時至清晨七時,裝飾、宣傳或廣告用途的戶外燈光裝置,包括廣告招牌和影視屏幕都要關上,即使是向海的大型廣告招牌,亦會因浪費能源要關掉,但娛樂場所的鋪面招牌,以及有保安用途的燈光裝置可豁免。



  立法會本月底再討論光污染問題,戶外燈光專責小組初步認為,本港商業和住宅密集,不宜仿效外國劃分鄉郊和市區等照明區域,而是應用劃一標準。
  戶外燈光專責小組成員劉祉鋒表示,小組認為在某預定時間後關掉戶外燈光是可取做法,可紓緩居民受到光滋擾和減少能源浪費,初步提出兩個方案:一是參考噪音管制措施的時間,在晚上十一時至翌日清晨七時熄燈;另一方案是晚上十二時至翌日清晨七時,延後一小時熄燈,是配合娛樂、廣告和旅遊行業的需要。

  不過,劉祉鋒認為跟隨現有噪音管制的時間,即晚上十一時關燈,做法較為一致。裝飾、宣傳和廣告用途的戶外燈光裝置,例如店鋪招牌、廣告招牌、影視屏幕和建築物外牆裝飾,都要在指定時間關掉;若店鋪將招牌放入室內,只要照明會影響街外,同樣受規管。

  小組又建議,有保安和運作需要的功能性燈光裝置,應有豁免,例如戶外停車場、地盤、進行維修的樓宇、街燈等,以及娛樂場所等晚上經營的個別行業,可獲豁免。

  劉祉鋒指出,酒吧和麻將館等夜場,因為在熄燈時間後繼續營業,小組建議其鋪面招牌可豁免熄燈,但一些灰色地帶,例如樓上店鋪招牌會對民居造成滋擾,就要熄掉,只能在地下豎牌顯示營業時間等資訊。而聖誕節、元旦和農曆新年法定假期前兩天的晚上,都可豁免裝飾的燈飾。

  近年商廈和酒店天台的閃動招牌或電視屏幕屢遭居民投訴,日後亦建議關燈,「即使只是向維港,但夜間都無人留意,既然浪費能源,都建議關掉。」

  之前坊間一直就光污染規管以自願性指引、推行約章計畫,還是強制立法執行,未有共識。專責小組未來一至兩個月會諮詢公眾,分析蒐集的意見後,再向政府提交具體建議,但未有落實時間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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